◎大衛牧區/江淑華
從「獨石與巨傘~多元文化主義的過而不及」(張建成。2007)來探究社會對各種文化思想的融合所呈現的現象,簡言之,獨石論為重視族群的本質而太過故守成規,反之巨傘論則太包容各樣文化而造成文化概念混淆,加上文化概念與弱勢族群的定義不易界定,反而使得過度凸顯少數的弱勢權益,有時也失去了社會資源應公平分配的社會正義。
近期在台灣社會中被吵得沸沸揚揚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贊成同性婚姻進入社會保障的婚姻權的人贊成直修民法972的婚姻定義,期望在將原本的男女改成雙方,使男男可結婚、女女也可以結婚,造成社會中贊成與反對的聲音產生兩極化的對立,贊成方篤定真正的友善同性戀應該是站在法津的婚姻上享受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不論在收養子女與相關民法中的財產繼承權上,都應落實真正的平等,並以多元與包容為德綱,將反對修法推論成歧視、傳統與異性戀霸權。
不論從兩方的街頭社會運動到電視公開辯論,不難歸納出兩方主要的訴求,贊成同性婚姻的一方,論述者大多本身是同志,論述以本身的生命經驗與長期受到社會與家人的不認同的悲情故事,也期望能與異性戀一樣,享受有孩子的天倫之樂,感動人心,也形塑包容多元是先進國家的基本要素。反對修改婚姻定義的一方,則引經據典,引用歐洲人權法院提到:同性婚姻非人權、法律保障婚姻的男女結構是基於社會永續發展與照養子女促進社會安定的原因,僅願意比擬其他如原住民等少數族群,另立專法保障多數人民的權益也保護同性戀者的權益。在兩方各自表述的情形下,加入因執政者打著包容的金牌,與政治優勢,將排除社會多數的異性戀對婚姻價值的保留期望,將同性婚姻列為優先通過的政績。
以社會永續經營的法律價值,並以社會成本的考量來論,同婚入法將耗費大量的社會成本,影響層面不僅在法律上,更甚之的是教育、未來兒女的收養權、老一輩對於同婚後的財產繼承上,都可能冠上不孝與無奈於同婚法律的規定,這樣明顯抵觸多數人利益而滿足少數人同婚愛的需要,是否是另一種巨傘中的大型獨石?另外更需釐清的是:弱勢的定義是在於某族群有政治與經濟的劣勢,同性戀者並不歸於此類,也不能歸屬於某一原生族群,更精確來形容同性婚姻只是一種意識形態,而這意識形態並不具社會永續提倡的法律保障範圍,將此意識大肆擴張、僅打著歧視與包容的金牌,模糊真正需看重的社會公義與永續價值,未來的教育與現實需面對的醫療成本,想必是我們應該理性面對的(同性戀是愛滋病的高罹病性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