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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對婚姻的看法 |
聖經的婚姻觀 |
婚姻的意義 |
只是社會架構的一部份、因著需要而逐漸演進 |
神創造的一部份、夫妻在婚姻中努力實踐神在創造婚姻時的命定、並藉以達到幸福美滿的價值。 |
婚姻的形式 |
一般契約關係,在通姦除罪化之後進一步否定【婚姻關係的穩定是社會安定力量的一環】,認定婚姻中不道德的背叛關係只是一般違約行為。 |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委身】的態度所立下的誓約,不同於民事法律的契約關係,而是以【為對方著想、成全且無條件的愛】作為核心價值的委身關係,並以【盟約】來詮釋表達 |
婚姻的經營 |
合則聚不合則離、不需要有太多的情緒或是負擔,理性合宜的處理彼此的關係即可。 |
立下委身婚姻誓約的雙方以【彼此融為一體】作為婚姻經營的目標、且以【犧牲奉獻】作為【彼此融為一體】的前提。這種【夫妻成為一體】的關係是追求在心理、情感、生涯及財務規劃、生命意義等等各方面皆融為一體,作為婚姻經營的理想及目標,因此不輕易解除婚姻關係或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 |
婚姻的目的 |
為共同生活訂下權利義務期使婚姻關係為彼此帶來幸福、若能有共同的下一代則更好 |
男女雙方以【捨己(男方)、順服(女方)】為根基、以【無條件利他】為準則、共同完成神在婚姻中的託付,並以【合神心意的價值觀】養育下一代。婚姻關係中的雙方更期待以【無條件的愛】彼此相待、透過彼此的努力更能體會認識神無條件的愛。 |
婚姻的未來性 |
無 |
神人關係以男女夫妻婚姻關係做為比喻,表達無條件的愛(捨己犧牲順服)、深度的彼此瞭解認識(融為一體)、不輕易解除婚姻關係(信仰上的堅貞和信心的仰望)、最終在新天新地的歡喜、幸福和滿足也以【羔羊婚宴】來加以形容, |
婚姻中的權利義務 |
家庭經濟、事務、教養下一代、親友關係等的共同擁有及經營,或按婚前契約所訂定的權利義務行之。 |
所有婚姻中的大小事舉凡經濟、事務、教養下一代、親友關係等等,夫妻雙方皆應以自己所有的恩賜能力智慧謀略、以合神心意為前提謀取婚姻最大的共同利益,做丈夫的應以【最終必須對神負責交帳的態度】權衡得失做決策並負最後的成敗責任。 |
婚姻家庭中成員彼此的關係 |
不論親密或是疏離以達成共同生活為前提、婚姻家庭成員彼此應負道義上的責任(契約關係角度),嚴重背約行為須以金錢賠償作為原則 |
夫妻之間以成為一體為原則(詳見【婚姻的經營】條目),彼此關係無條件的愛為前提、犧牲奉獻為準則、不惹動彼此怒氣、合神心意的方式彼此對待(包括對子女的管教),對尊親長輩應以尊敬、尊重、尊榮的角度來對待,家庭成員以合乎真理原則彼此相待。 |
在【通姦除罪化】通過之前,刑法第237~245條有關【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直是對於有婚姻事實的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給予適當的保障,在【通姦除罪化】通過之後,婚姻的價值和意義在一般人心中又蛻變成為甚麼樣子,而這和基督徒聖經的婚姻價值觀又有何不同,期待透過下列的簡表作一個比較、讓大家能有一個比較和了解。
▌尤昭然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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