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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者心語] 【婚姻平權】的再思 2016.46

◎尤昭然牧師

 婚姻平權的議題沸沸揚揚已經爭議好幾年,今年立法院一讀已通過,身為教會牧者看這個議題,理所當然必須提出我們的看法。

關於同志運動
  1. 同志運動這幾年以【反歧視】之名,有計畫、步驟地鼓吹【全面性解放】,我深信不只是有基督信仰的人覺得不妥、只要對婚姻家庭有健全認識和成熟態度的人,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觀點,甚至我們認為同性戀者也是這波【性解放運動】的受害者。
  2. 基督徒以【愛神愛人】作為信仰的根基,我們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但對於有同性戀傾向並樂於尋求神恩典幫助的人,我們敞開胸懷彼此幫助、擁抱。

同性戀是否天生
  1. 沒有明確的學術研究證實【同性戀是天生的】,倒是有不少後天環境影響導致同性戀傾向的個案研究報告。
  2. 就遺傳學觀點而言,若同性戀是基因導致,就生物學立場因無法產生後代、終必導致族群的消失和邊緣化,這與現在的社會現象不吻合、反而與同性戀非天生且受後天環境影響(例如教育)的推論吻合。
  3. 【透過後天環境的影響導致同性戀傾向】(例如教育)是極度不道德且造成深遠傷害,這是我們極力反對的主要原因之一。
  4. 【異性戀者天生喜歡異性】,但是同性戀者的成因有受【後天環境影響】(例如教育)之故,不能以【天性喜歡無法選擇】作為合理化同性戀行為的依據。

同性婚姻是否是人權
  1. 歐洲人權法庭已經三度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2. 聖經明確記載婚姻是神創造的一部分,既是神所造就不是人權,就應當以神在婚姻中的定規作為婚姻的法則(詳見創世記第1-2章)。
  3. 神在婚姻的創造中明確表達透過亞當的肋骨創造夏娃,換句話說,兩根不同來源的肋骨無法組成婚姻、唯獨一男一女的婚姻才能重新成就完全,單純以【彼此相愛】作為婚姻的基礎不是聖經的婚姻觀。
  4. 普世各國原先婚姻觀的制定都回應【一男一女】【彼此相愛】的原則,但目前流行風潮卻強調個人性【愛的感覺】,而忽略婚姻中原有【自然生養】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性婚姻可否給孩子最大的利益
  1. 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在一般相同條件之下兩者之間唯一的差別就是【一男一女】和【兩男或兩女】的差異。對兒童而言在家庭中能夠和兩種不同性別的人互動,不管就人際關係、性別認同、男女性的不同氣質…等等各方面,都是同性婚姻所無法提供。如果就【兒童最大利益】而言,同性婚姻所能提供的幫助明顯少了一大塊。
  2. 【兒童的最大利益】不是單就個人性的角度而言,因為兒童就是國家社會的未來,兒童的最大利益也牽涉到國家未來的競爭力,無法有自然後代的同性婚姻對於將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無異是在人口議題上雪上加霜。

就婚姻制度本身討論
  1. 神所創造的婚姻包括夫妻角色的權利和義務的定規,做男性的要捨己、女性要順服,捨己和順服的定規和性別角色和氣質相關。
  2. 同運人士主張【遺產繼承、合葬、醫院探視、手術同意】等並不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應以這些作為更改婚姻制度的訴求。應以按照實際需要修改其他法令而非修改婚姻制度。

婚姻平權對社會制度的嚴重衝擊
  1. 目前的友善廁所可能隱藏極大的危機,男性心理上自認為女性就可以使用女廁所,若女性在夜晚人少之時、在女性廁所中遇見【男性】所產生的驚嚇,被以【歧視】論罪,或是歹徒假扮【心理女性】為非作歹,都會增加許多社會問題。
  2. 目前婚姻平權尚未通過,網路上充斥【異性戀歧視同性戀】的論調,勢必在法案通過之後甚囂塵上(這在美國麻州婚姻平權通過12年的紀錄片中可以得知),這些社會成本和問題必須有適當的配套措施處理,而不是追求亞洲第一作為主要訴求。

 我們應當對於社會議題有更多的參與、表達神對世代的心意和呼聲,盼望透過這樣的呼聲喚起社會大眾對婚姻平權合宜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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