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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聖經] 《出埃及記》「十誡」,今天仍然適用嗎? 2022.14

《出埃及記》最為人所知的就是摩西開紅海的故事(其實是上帝開的),但故事並沒有停在這裡,而是繼續前進,神在西乃山頒布了十誡,是神親自刻在石版上的,曾經,基督教國家把十誡放在每一個校園裡面,代表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但漸漸的,十誡被趕出校園,是因為這些誡命已經過時了嗎?本篇文章我們淺談十誡,重新思想「十誡在今日是否還適用」?

 我們先看十誡的基本內容:

  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4.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 當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十誡:兩種維度

 在十誡當中,我們可以看出橫向、縱向兩種維度,橫向對著「人」,縱向對著「神」。耶穌基督在新約中,指出最大的兩條誡命:愛神、愛人,從這個角度切入,我們把十誡分成兩個部份來探討:一、我們與神的關係;二、我們與人的關係。事實上,這兩種維度會建構一種社會模式,一個敬拜耶和華的民族,會與敬拜迦南諸神、埃及諸神的國族,呈現出全然不同的社會樣貌。十誡的獨特之處,在於涵蓋了生活的所有層面,也就是關鍵的核心價值。

十誡:反映「神的次序」

 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安排事務的優先順序,一個家庭當中,如果父親、母親的優先順序理解不同,也可能帶來家庭的衝突。而「十誡」,告訴我們的是「上帝的次序」,我們家有三個成長階段的孩子,我們必須限制他們「先吃完晚餐,才能吃甜點零食」、「先寫完功課,才能看iPad、才能玩玩具」……等等,有些事情不是不對,但是次序放錯了,問題就產生了。在廣泛的人生,甚至整個人類社會的架構裡面,我們非常需要「秩序」,而這個「秩序」該如何制訂,才能為整體人類社會帶來最大的幸福?

 神是「創造者」,祂比誰都知道,「受造物」需要什麼、適合什麼,我們從中看見神最初頒布的「十誡」,告訴我們最重要的事,以及生命的次序:神居首位,其次是社會、家庭、生命、性、財產。我們反思當代社會,這些次序已經被顛覆的亂七八糟,社會的問題、家庭的亂象,常常是「次序不對所帶來的後果」,當人以自我為中心,更動上帝的次序,所帶來的後果,就是我們要去承擔的,但很奇怪的是,「自我中心」的惡果,人卻轉向神抱怨:「祢不良善、祢要負責」。

十誡的基礎: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

 在一個訴求「多元」的後現代,十誡的第一誡令人反感,但基本上顛覆了第一誡,後面就不用說了,因為十誡的基礎在第一點,也就是最重要的一點。講求務實的現在,衷心敬拜神的人被當成「傻瓜、迷信」,當人不在乎「敬拜神」這件事,要求「不能敬拜別的神」,根本沒有意義。但是對於「相信神」的人來說,「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確實會帶來衝擊和反思,難道只有這一位神是可以拜的嗎?確定這一點,我們會相信後續所帶來的命令,是我們可以遵行的。

 緊接著第一誡,後面的「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告訴我們「不只要敬拜真神,還要用對的方式敬拜真神,並心存敬畏」。

「雕刻偶像」,貶低了「真神」創造之能,「真神」不是被創造出來的,祂是創造世界的,而今日,「偶像」也進化了,不再是被雕刻的,有人說:「人心是製造偶像的工廠」,任何我們心中看重的事物都可以成為「神」,包含金錢、學歷、人脈,甚至手機,這些東西搶奪了我們對神的敬拜和專注,其實這些東西本身都是「中性」的,只是當我們把它們的順序擺在最前面,問題就會產生。

 如果金錢是我生命的首位,有一天我破產,我就失去活下去的動力;如果感情是我生命的首位,有一天我失戀、失婚,我就想結束生命;如果成績是我的一切,一場重要的考試失常,我會選擇自我了斷……這些東西並不是不好,而是這些東西不能擺在我們生命的首位,神知道,只有把祂擺在首位,我們永遠不會失望,永遠不會失落,因為只有祂能滿足生命中真正的渴望。

 在基督信仰中,我們的神是一位說話的神,而人手所刻的偶像,貶低了上帝的永能和神性,神不允許我們「造」祂的形象(事實上也沒有人看過神),只要我們活出祂的樣式。

安息日:第一條保障勞工的誡命

 耶穌曾經這樣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十誡當中,補述最長的誡命就是這一條:「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在今天的我們來看,習慣了人權保障,試想數千年前,有哪一個古文明如此保障奴隸的「人權」?因為不是只有雇主、財主可以守安息日,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都必須遵守。古代的階級社會,基本上奴隸「做工至死」,雇主可能都不需要負責任,但神設立了安息日,要人安靜思想神,這是一條多麼前衛的法令,曾任英國首相的麥美倫(Harold Macmillan)說:安息日誡命是歷史上第一條,而且是最重要的一條保護勞工法案。

 安息日的誡命,顛覆了階級,也縮短了貴族、貧民的差距,身而為人的「價值」在神眼中都是一樣的。人受造,被賦予工作,工作是祝福,但工作本身「不是」人活著的目的,安息日,讓我們了解,有一件事比「工作」更重要。今天我們的社會沒有奴隸,但工作很容易支配我們的生命,產生新的「階級」,我們以一個人的工作來判斷他的社會地位,「守安息日」讓我們體會神的心,身而為人都應該有安息的自由、敬拜神的自由。守安息日,不是一種束縛,而是一種自由,並且是人人都該享有的。

十誡:我們與人的關係

 這個部份我們討論第五、六、七誡:五、當孝敬父母;六、不可殺人;七、不可姦淫。

◆孝敬父母

 提到「家庭倫理」,在華人文化中,這一條誡命應該是廣被認同的,神看重家庭,每個人最早的關係也起源於家庭,「家庭」穩固健全,往往也能確保「社會」的安定,我們從家庭學習「尊重權柄」。

◆不可殺人

 這是十誡最被接受的誡命,不管是不是基督徒、民族、文化,基本上都認同「殺人」是不對的,神是生命的擁有者,生命的主權在神手中,我們沒有權利奪走別人的生命,當然也沒有權利了結自己的生命,因為「自殺」就是宣稱自己是生命的主人。

 「不可殺人」被認為是「十誡中最容易守的一條」,畢竟大部分的人,不太容易犯下殺人罪。但真的是這樣嗎?新約中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我很喜歡菲力‧萊肯在《石版上的聖言》對「不可殺人」所下的註解:「自己活,也讓別人活。」我們「殺人」未必是拿刀拿槍,也可能是論斷、批評、集體霸凌,也許我們自以為中立,但是當我們見死不救,其實我們就是犯了殺人罪,有句名言:「如果你在不公正的情形下保持中立,那你其實已經選擇站在壓迫者的一邊。」在猶太屠殺紀念展中寫著一句話:「中立會幫助壓迫者,從未援助受害者。」

 「不可殺人」不是最容易守的一條,反而我們很容易在這個暴行中有份。

◆不可姦淫

 這是一條近代充滿爭議的法條,特別是在訴求性解放的世代,但神的法則中,「性」單單只給婚姻,只有婚姻中的性行為,是神所祝福的,對「性的聖潔」,神從來沒有改變過祂的標準,「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汙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聖經沒有把「性」作為個人自由,而是放在整體社會的架構來檢視,走向「性解放」的道路,所攻擊的是婚姻家庭,這是現在普遍的問題,性的放縱,威脅到婚姻的忠誠,自我中心也是人們無法委身在家庭的原因。

 我們要留意的是,不單是發生性關係,才算是犯了姦淫,耶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這是耶穌的標準,其實許多的姦淫罪,都不是從「發生關係」開始的,而是不太合宜的親密接觸,靠近已有婚姻的異性,曖昧、調情,其實都是走向姦淫罪。情慾的罪足可致命,聖經中的大衛王也難逃脫,聖經當中多處警告我們,謹慎保守自己的身體和內心。

十誡:尊重物品的所有權

 談完了「人的生命」相關條例,要進入另一個範疇──物品的所有權(財物),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上帝的次序,「生命」優先於「財物」,殺人者,也不能以財物來換取免罪,這也反映了神的道德尺度,「人的生命」比「財物」更重要!還記得舊約的亞哈王,為了葡萄園,殺害了義人拿伯,這也顯示了以色列國全然偏離了神的誡命教導。我們如何看待財物呢?第八誡,不可偷盜;九、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十、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不可偷盜

 這也是屬於廣被接受的一條,我們基本上也認定偷盜是一種罪。神是界線分明的神,一個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它的主人,只要我們拿了「不屬於我們的東西」,就是犯了第八條誡命。

 我們是否也犯了偷盜罪?海德堡要理問題第110條:「神看為偷竊和搶奪的,不僅是官吏所刑罰的偷、搶,而且是凡用暴力或權力(例如不公的度量衡、貨物、錢幣、高利貸,或任何被神所禁制的方法),以詐欺鄰舍財物的邪惡手腕和計謀,此外,一切貪婪,及對祂恩賜的浪費,也是偷竊。」

 不可偷竊,是提醒我們「神的主權」,任何人擁有的東西,出自於上帝,詩篇16篇16節:「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這段經文在NIV聖經,“The boundary lines have fallen for me in pleasant places...” “the boundary lines”界線,告訴我們「什麼屬於我們,什麼不是」,我們不希望自己擁有的東西被搶奪,也不喜歡別人越界,同樣的,我們也不應該越過自己的部分,奪取別人的;最重要的是,我們也不當竊取「屬於神之物」,我們最容易犯的錯誤,可能是「竊取神的榮耀」。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人為什麼要作假見證?通常是可以在當中圖利,或是得到某些自己想要的,神的誡命告訴我們「必須誠實」。法庭的存在,司法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代替上帝,在地上施行公義,但如果司法體制腐化、見證人被買通,以達到某些人的利益,這個法庭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今天的司法審判沒有絕對的公義,但是如果我們願意讓「神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們就必須遵行上帝的原則。如果人人都願意誠實,這個世界會和平的多,其實,若我們遵行神的話語,敬拜獨一真神,我們的社會必然會是一個更加美好、平衡的狀態,作假見證陷害人,就是「弱勢者的悲劇」,一個司法不公的社會,所助長的就是既得利益的階層,而這樣的社會是無法帶來保障的。

 我們也當知道,法庭不是唯一一個我們可以誣陷人的地方,我們在街頭巷尾,在三五好友聚集的所在「說人閒話」,也同樣是神所不喜悅的,馬丁路德曾說:「好名聲很容易被偷走,卻很難恢復它。」我們談論人,只能有一個動機:為了幫助對方更好,「用愛心說誠實話」,而不是「用血氣說誠實話」,神知道我們的每一句話,我們裡面的心思意念,曾經有年長的猶太拉比論及流言蜚語「同時殺死三方:說話者、聽話者、被談論者」。

◆不可貪戀人的一切

 十誡的最後一條:「不可貪戀別人的房屋、妻子……並他一切所有的。」這條命令太不可思議,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做到這個地步。

 所謂「貪戀」,表示「尚未構成犯罪行為」,所有的法律,都以「行為」來判別,神的誡命,高過世上法律的標準,約束人的心。這也顯示了「神的標準」與「人的標準」有相當大的差異,神看重「人心的意念」,因為所有的罪,起源都在「內心」,一但有了貪戀,後面就會帶出行動,神的話語提醒我們,讓我們的心常保乾淨,在我們的內心「不越界」,才能真正遠離罪惡。

十誡:建構最理想的人類社會

 幸福的社會是人所追求的,法國大革命的主要訴求:「自由、平等、博愛」,理想和現實有多少落差,關鍵在於我們對「自由」的定義是什麼?一個沒有人願意捨己的社會,毫無約束的「自由」不會帶來幸福,只會帶來混亂。

 十誡,告訴我們一個理想的人類社會,家庭倫理、社會倫理的建構,是有核心信念的──愛神、愛人。「命令的總歸就是愛」,而在這個「自由」的社會中,我們首先想的是「榮耀神」,其次是「使人得益處」,最後才想到「自己」。十誡中,第一誡與第十誡相互呼應,「除了我之外不可有別的神」,能夠做到第一點,我們就不會「貪戀」不屬於我的一切。

 出於愛神、愛人,我們遵行的「律法」超越「行為」,不只是「不偷盜」,甚至願意「多一點給別人」,施比受更為有福;在路得記的故事中,波阿斯和路得的愛情,也起始於「拾穗」的恩慈;十誡,放在今日的角度來檢視,依然沒有過時,因為任何一個時代,我們都需要愛與溫暖,十誡反映上帝的性情,看重生命的價值。

▌李慧貞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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