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耶穌已經赦免了我們所有的罪,不管是過去所犯的、現在所犯的、將來所犯的罪,耶穌都已經為我們付清了犯罪的代價,用十字架上的救贖免去了我們一切的刑罰,那為何我們還需要認罪呢?我們如果還需要認罪,耶穌所帶來的赦免是不是就顯得多餘了呢?
我能明白弟兄姊妹有這樣的疑問,因為從邏輯上來看,這樣推論是很合理的。但是若是我們先不解釋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基督徒不需要認罪,那會變成什麼樣子?可想而知,不需要認罪的基督徒生活會造成一個很後果:大家都回歸到罪惡的生活當中了。反正耶穌都已經為我的罪付清所有的代價了,那我胡作非為不是剛好而已嗎?很少有人會因此而警醒自己說,要保守自己不在罪惡當中的。很可惜的,這就是人性當中的罪,一旦沒有了約束,人就開始放縱情慾,追求上帝不喜悅的事情。所以先說結論:基督徒一定要認罪的,而且每天為了自己的罪來到神的面前尋求赦免。
如果是這樣,那豈不是跟某些經文產生了衝突嗎?該怎麼解釋會比較好?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沒有一個基督徒不犯罪的。想像你受洗的那一天,聖靈光照,整個人煥然一新,那個時候的我們,對罪惡很敏感的。可是假以時日,我們就開始慢慢鬆懈了,於是我們開始慢慢恢復一些以前的不好習慣。如果照著聖經所說,蒙主光照以後又犯罪的人,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了,那我們豈不是都沒有救了嗎?
我們要了解,約一3: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這個經文當中所說的不犯罪並不是指基督徒沒有犯罪的可能。在原文的時態上面,犯罪這個動詞是一個現在完成式的時態,表達一種持續性的動作。所以約翰所說的不要犯罪,其實指的是我們既然身為主的門徒,就不能活在一種持續犯罪的光景當中。因為神已經釋放我們脫離所有的綑綁,一種成癮、持續性、無法自拔的犯罪行為,是沒有依靠主得勝所產生的結果。而一個走在成聖道路上的基督徒,他的生命不是走下坡,而是每一天不斷持續更新,像造他主的形象的。
所以我們可以回到今天的問題:基督徒需不需要常常來到主的面前認罪呢?答案是這是一定要的!因為我們都不斷地、持續地在得罪我們的神,儘管我們已經受洗歸入主的名下。儘管上帝赦免我們的錯,我們需不需要為自己的罪付上代價呢?要的!我們需不需要為著自己犯罪的態度尋求神的赦免呢?要的!
我舉個例子:小時候我在學校打了一個同學,後來那位同學說要原諒我,於是我就說:反正他已經要原諒我了,我幹嘛還要道歉?你想,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嗎?這樣的態度是錯的,因為我們需不需要道歉,重點在於我們對於得罪對方所產生的後悔之心,我們絕對不能因為對方說要原諒我們,我們就覺得我們不需要道歉了,這跟今天所談的問題很像,我覺得這個例子非常適合用來說明。
神已經赦免了我們,但我們仍然需要為了我們得罪神的行為感到抱歉,於是我們來到神的面前認罪,因此基督徒認罪,是絕對必要的,而且是每一天都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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